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办理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