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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

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三十七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第三十八条 设立《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 第四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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