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申请书;

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