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