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交通… 第四十八条 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第四十九条 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 第五十条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五十一条 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五十二条 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 第五十三条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第五十四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 第五十五条 就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资格实施登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