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