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