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