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