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