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