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