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依照本法进行。
执行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适用本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执行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适用本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