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