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