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