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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第四十九条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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