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预算。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第三十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场所,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