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国防教育领域相关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