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