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