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