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