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