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