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四十条 国家增强战略物资储备能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战略物资储备体系,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战略物资仓储、运输、配送等任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第四十四条 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