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