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