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八条 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