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九条 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