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