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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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