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