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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四条 国防交通规划包括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等。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八条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九条 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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