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防交通规划包括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等。

编制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满足国防需要,有利于平战快速转换,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

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促进资源融合共享;

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相协调;

有利于加强边防、海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沿边、沿海经济欠发达地区交通运输发展;

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能源等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