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