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