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