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被引用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2008)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