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文物古迹;

姓氏中的异体字;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