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文物古迹; 姓氏中的异体字;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