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