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