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