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一、 刑法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