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