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六章 附则 二、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二、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