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