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七条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