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六条 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