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对到达时载有霍乱病例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按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对染疫嫌疑人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