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霍乱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